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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的免責條件
Post by rhtimes, 2017-3-9, Views: 為了闡述寄存服務中的難點問題,借助本案特做如下引申:
1.酒店的免責條件
假設酒店在受理寄存時已提醒康先生將皮箱上鎖,責任的承擔會發生何種變化呢?《合同法》第374條規定:“保管是無償的,保管人證明自己無重大過失的,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”寄存服務只免費提供給住店賓客,標識設計公司設計的酒店只要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,如24小時閉路監控、盡到了必要的義務、發生了無法抗拒的意外事件時及時采取?補救措施等,就可以免除責任。因此,完善安全制度,強化員工的責任心,培養其處理緊急事件的能力很重要。
2.酒店的寄存地點
《合同法》第369條規定:“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方法。除緊急事件或為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,不得擅自改變?管場所或者方法。”事實上,寄存地點不規范(達不到確保物品安全的要求)、不固定(隨意變動)的現象比較普遍,這一點若得不到足夠重視,訴訟時很可能成為法院進行過錯推定的直接依據,使酒店處于不利地位。
3.酒店的留置權
賓客的住宿行為和寄存行為有主從之分住宿是主要的,是賓客的抵店意圖寄存是次要的,趨從于前者——寄存只是酒店與賓客所訂住宿協議的一項內容。《合同法》第380條規定:“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及其他費用的,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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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 酒店的免責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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