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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l:0755-86193667 86193647 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7條規定:“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。”從商業規則上講,酒店要獲得大的市場份額,理應建立誠實信用、健全保障機制,把維護賓客利益、關注賓客需求作為立店之本。
《合同法》第375條規定:“寄存人寄存貨幣、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,應當向保管人聲明,由保管人驗收或封存。寄存人未聲明的,該物品毀損、滅失后,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。”康先生在寄存過程中的主要義務是交存時的告知(向酒店聲明箱內裝有美金)和提取時的驗收(檢查寄存物是否有異常狀況),但他既未履行告知義務,提取時也未立即表示異議,顯然有嚴重過錯。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》第7條規定:“(旅館)對旅客寄存的財物,要建立登記、領取和交接制度。”標識設計公司設計的酒店受理寄存時的核心義務是驗收,物品的種類。
數量、色澤、完好度、品牌等,均需一一登記。根據行業慣例,若屬無鎖物件,應提醒賓客上鎖若屬危險物品,有權拒絕寄存。本案中酒店在受理寄存時驗收不仔細,使康先生的皮箱在寄存期間處于無鎖狀態,存在安全隱患,也有一定過錯。
綜上所述,就民事責任而言,康先生應對美金的丟失承擔主要責任,酒店僅按一般物品的價值對其予以補償性賠償。